《法律与生活》:全国首例试管婴儿纠纷案调查使用供卵做试管需条件

2022-02-16 作者:admin   |   浏览(680)

【摘要】一对不孕夫妇因为试管婴儿手术失败,将医院告上了法庭。专家表示,此案暴露出许多漏洞。

今年3月15日前夕,南京市民张文夫妇对南京著名的江苏省医院提起诉讼。三个月后,6月下旬,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

这是一桩非常奇特的生育官司:江苏省医院医生在试管婴儿手术过程中擅自改变手术方案,导致手术彻底失败,引起不孕不育七年的夫妇不满,最终导致国内首例试管婴儿纠纷案。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面对这样一条爆炸性新闻,南京媒体大多选择了沉默观望。

那么这个看似神秘的案件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近日,《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对有关各方进行了深入采访。

原告张文及其妻子均为大专以上学历的白领人群。他们分别在地方和军队医疗单位工作。他们在诉状中说:

结婚7年,需要用捐献卵子做试管的女方,一直没有怀孕。2001年8月至2002年9月,这对夫妇在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生殖遗传学中心和南京医科大学生殖医学研究中心进行了五次检测。结果显示她老公A级精子百分比在5%以下,精子存活率低。

2002年3月20日,张文夫妇前往江苏省医院生殖中心就医。当时生殖中心的检测结果显示,张文的A级精子为0,而张文的妻子情况正常。发现不育的主要原因是精液质量差和精子活力极低。

2002年5月和7月,张文夫妇在江苏省医院进行了两次人工授精,但不幸的是,由于男方精子质量差,两次人工授精均告失败。

同年7月,张夫妇决定进行试管婴儿手术,并在手术前进行中医护理和注射促排卵激素。2002年9月9日,张文夫妇与江苏省医院签订了《体外辅助生育技术治疗协议书》、《体外助孕协议书》、《手术同意书》合同。9月25日,原告张文夫妇同意被告江苏省医院实施第二代试管婴儿手术。原告为第二代试管婴儿手术支付了5400元,并签署了手术同意书。随后,被告江苏省医院为原告张文夫妇完成了取卵、取精、制作试管婴儿、植入、保胎的整个手术过程。

诉状称,医院给张夫妇做手术后,张夫妇得知医院生殖中心工作人员公然违反主治医师的手术方案,甚至无视主治医师为了保险而做出的妥协方案(第一代和第二代各做一半,各做六个)。他们认为医生公然违约,无视两原告的实际情况。个卵子全部制成第一代试管婴儿。经多家权威生殖医疗机构检测,张文精子的精子活力一直极低。但医院生殖中心工作人员,基于自己的主观臆断,武断地认定此人精液质量良好,并随意改变手术方案。正是员工的这种过于自信的错误导致了这次行动的彻底失败。

诉状称,手术失败后,两名原告前往被告办公室索要病历复印件,被驳回。病历里没有这种治疗的记录。手术后,被告副局长杨乃明打电话给原告,承认这项工作存在错误并道歉。之后原告多次未能与被告协商。

原告认为被告的严重违约和欺诈行为直接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身体损害和巨大的精神伤害,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双倍赔偿共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36392元,并公开向原告道歉。

坐在《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面前的张文沮丧地说:只要手术成功,生个孩子就值得,不管花多少钱。我和老婆都是有相当医学知识的医务人员。很明显,第一代试管婴儿手术是针对排卵管堵塞、精子活力好的夫妇,而第二代适合女性正常、精子不良的患者。而我属于精子质量低的那种。

张文一边说,一边开始激动起来。他说当时他们口头上同意医院做二代手术,二代手术一共交了5400元。但医院认为他精液好,擅自做了第一代手术,导致手术彻底失败。医院的过错给他们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他们应该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原告律师徐长明在庭审中指出,患者是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的消费者,享有《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权利。在不违反医学规律的情况下,患者当然有权与医院协商确定手术方案!医院擅自单方面改变手术方案。根据《消法》第四十条规定,医院擅自单方面变更手术方案,属于严重违约行为。给患者做虚假陈述是欺诈,他们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医疗纠纷以法律消除为准。江苏虽然还没有实施,但浙江、广州已经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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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人江苏省人民医院生殖医学中心主任刘嘉茵及其代理律师则辩称,根据2001年5月国家卫生部制定的相应条例,患者做试管婴儿手术都有诸多的限制,如要做第二代试管婴儿手术,一般是男性患者一次射出的精液中精子密度每毫升少于200万个。因为该手术容易造成婴儿先天性不足,且该手术为创伤性手术,手术费用较高,无论是患者还是医院做这种手术还是比较慎重的,卫生部也对国内8家从事试管婴儿手术的医院多次检查过。

虽然医院会与患者签订相应的协议,但这些协议只能在不违背医学规律下才是有效的。在国外,如果患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医生完全可以拒绝做这一手术。医院对患者采用的手术方案是有根据的,且当时男方的精子检测报告是精子质量较好,所以医生最终确定按第一代手术方案施行,且事先已通知了患者。使用供卵做试管需条件刘说。

刘解释说,在医院做试管婴儿的手术过程中,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改变或取消第二代试管婴儿的治疗是常有的事,手术失败并非因为手术方案改动。且医院会在此之前事先通知患者并留有证据。刘主任称,目前他们医院每天都有3~4例试管婴儿手术,成功率只在35%左右,患者对此应有思想准备。院方对患者手术失败后的心情是理解的,她透露,医院为此还在科室配备了心理医生,旨在为术后失败者提供一些帮助。

被告律师指出,根据《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医院人工助孕属于高新技术,加上不孕症患者体质、不孕原因千差万别,现在成功率还不能达到人人满意的程度。医院在实施手术前,对每位患者都做了说明,与原告也不例外地签订了《体外助孕协议书》和《体外辅助生育技术治疗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医院在收费时就高收费标准来收取费用,并不代表是要做何种手术,患者不能因此认定医院就是按第二代手术方案施行手术。况且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一种特殊的服务,使用供卵做试管需条件它不是生活的消费,不同于市民自由买卖商品的那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而被告方也不是营利性机构,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索赔缺乏法律依据。

经过长达两个小时的激烈辩论,原被告双方在医患纠纷中的生殖能力治疗知识上的认识及男方患者精子检测问题上争议较大,主审法官最后宣布休庭,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证据进行评议,择日宣判。

江苏省人民医院党委办公室一位姓姜的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整个事件上看,此次试管婴儿手术的失败绝非是医疗操作上的失误。因为目前即使在医疗水平比较发达的欧美国家,做这种试管婴儿手术,其成功率最高也只有30%~35%,国内做这样的手术,成功率只有20%左右,所以卫生部对该类手术有种种的限制。院方会为患者多考虑其手术的可靠性及成功率,否则绝不可能轻易改变手术的方案。此次官司主要是患者面对手术的失败没做好思想准备。

姜还强调说,医方没有责任,医院不怕打这样的官司。而张文也一再向记者表示,医院改动患者手术方案的事太草率了,也证实院方有管理责任,声称他将会把这场官司打到底。

《法律与生活》:全国首例试管婴儿纠纷案调查使用供卵做试管需条件

国家卫生部一位于处长告诉记者,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开展人工授精和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卫生部审批。经卫生部审批的医疗机构在实施这种手术时,要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适应性,遵循医学规律进行处理。

于处长同时明确指出,试管婴儿没有所谓的第一代、第二代之分,这种称法是非常错误和可笑的,这说明人们甚至许多医务人员都存在这方面的知识空白。

江苏省人民医院人类精子库主任吴宏飞指出,近20年来,我国男性每毫升精液的精子数量、活动率、正常形态精子比率都大幅下降,使用供卵做试管需条件精子平均的合格率在20%左右。对于一个男人来讲,精子质量最好的年龄段是30岁左右。使用供卵做试管需条件而原告张文今年已近40岁,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次手术失败和其自身缺少这方面知识有关,可以说,他也存在知识空白。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上海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郑幸福主任律师指出,作为国内首起精子官司,此案尤其显得复杂。但是,过去人们对此类型的案件大多难以启齿,而今越来越多的人们拿起了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是一种进步,说明人们的法律意识在增强。通过这个案子可以看出现行法律的许多方面的空白,使用供卵做试管需条件国家立法部门应该对这些空白之处通过立法形式加以修补。郑教授还将此案与国外的类似案件相比较,在国外这样的案件一般会作为侵权案件来判决,而国外法律中的侵权包含很多方面,比如贞操权、生育权等等,而这些在我国法律中是没有的。使用供卵做试管需条件

在我国,法学界有人激烈主张将医疗纠纷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但也有人认为医疗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不能单纯以此来看待。法院最终的判决可能会依据民法精神及当事人受损事实。郑教授建议双方当初应在遵循医学规律的前提下签订合法有效、责任明确的书面协议,避免此类纠纷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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